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优秀创意产业集群、创意产业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创意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全市创意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实力较强,属于《重庆创意产业发展重点目录》规定的创意产业类型,从事研发设计、软件设计、建筑设计、文化传媒、咨询策划及时尚消费六大重点行业的产业集聚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可以申报重庆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重庆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称号由市版权局认定和授予,并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示范基地采取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由市版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强调优胜劣汰,确保所授称号具有激励作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认定。
1.申报单位的创业宗旨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国家和我市创意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重视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内部版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
3. 企业申报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创意产业集群需具备制度健全的管理委员会,并有清晰的产业发展规划。
4.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凡本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一章和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企业及产业集群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重庆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创意产业集群提供相应文件)
(二)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两年,按实际存在年限报送财务报表);
(四)《重庆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每年4月初,市版权局对我市提出示范基地申请的创意产业集群及企业进行初选,并于6月底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整理。
第九条 市版权局组织市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市版权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认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认定结果于当年10月在市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天)后,由市版权局市授予“重庆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对获得“重庆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市版权局将加大扶持力度,指导其保护和运用好知识产权,协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指导示范基地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帮助和支持示范基地制定并实施“版权兴业”战略,协助联系版权专家为示范基地进行专项服务。
(二)为示范基地提供版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宣传资料,协助示范基地开展版权宣传、培训活动。
(三)对示范基地申请作品版权登记进行上门服务。
(四)重点支持、协助示范基地的维权行动。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每两年由市版权局组织复核一次。复核不达标的示范基地,由市版权局予以摘牌。对存在弄虚作假、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示范基地,经市版权局查实后,予以摘牌。摘牌后的示范基地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版权产业发展情况报市版权局。
第十四条 根据我市创意产业和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市版权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改本办法,对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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