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
为加强对出版物印刷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出版物的印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特制定《重庆市出版物印刷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出版物印刷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版物的印刷质量,加强对出版物印刷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印刷质量是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满足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和要求的印刷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包括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及印后加工的质量等。
第三条 出版、印刷单位依照本办法承担各自对出版物印刷质量的责任。
第四条 禁止采用不符合标准的原辅材料和工艺进行生产;禁止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物进入流通领域。
第五条 出版、印刷单位应运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使出版物印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是全市出版物印刷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为质检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出版物印刷质量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重庆市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是我市印刷产品质量的检测机构,受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领导,业务上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指导,实施印刷产品的检测认定工作。
第八条 印刷产品质量实行三级检查制度,印刷单位对所加工产品实行自检,出版单位对本单位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重庆市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生产成品进行抽样检查和送检产品的等级认定工作。
第九条、 印刷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印刷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和印制合同中的工艺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对印刷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自检。成品检测结果应附有产品合格标识。
第十条、出版和印刷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签订印制合同。出版单位应有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办法对本单位产品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质量监控和检查。
第十一条 重庆市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印刷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标准,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为出版、印刷等单位做好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对出版物印刷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质量检查。接受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新产品鉴定以及其它有关检验业务。
第十二条 重庆市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每年对春秋两季教材和图书批质量实行抽检,并对送检出版物开展质量等级认定工作。抽检品种不少于出版单位全年出书品种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的人员在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时,必须坚持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和对提高产品质量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对批次质量抽检认定为一等品的产品,由出版单位上浮该印刷产品的印工费2%。
第十六条 对采用不符合印刷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由新闻出版质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凡经重庆市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组织抽查,产品抽检批质量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品种,由出版单位下浮该品种工价2-4%。连续三年抽检出现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重庆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吊销出版物印刷许可资格。
第十八条 印刷单位的单个品种因印刷质量造成的退书,退书率超过千分之一以上,由出版单位下浮该品种工价2%。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违者承担相应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重庆市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到出版、发行、印刷单位抽查质量时,各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做好出版物的抽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送样检验的出版、印刷单位,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被检单位不得以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方法拒绝和阻碍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人员执行公务,违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解释。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