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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接件窗口管理办法
(试行)
2007-11-28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确保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确保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审批受理和审查分离制度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受理

   

(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设立行政审批接件窗口,依法受理新闻出版(版权)审批、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重大选题除外)申请。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文件、有关表格和必备材料,按法定的时限到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三)窗口受理文件遵循“规范服务、方便群众、廉洁高效”的原则。

    (四)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执行局行政许可规则,履行岗位责任,严守工作纪律。

(五)窗口配备文件录入、办理查询所需的电脑设备,并设置查询电话、电脑触摸屏

(六)局门户网站开通“办事指南”、“结果查询”栏目,提供“行政许可事项”、“表格下载”等查询、下载服务;开通“网上政务”栏目,提供电子表格在线填报等服务。

(七)受理程序

 1. 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收文后首先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凡资料种类及填写项目不齐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指明应补充的材料,待补齐法定所需料后正式受理。

 2.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来文及时在电脑上确认,电脑产生受理编号后,录入来文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来文材料清单,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统一格式的受理回执,并注明受理日期、办结日期和结果查询办法。

3. 在已受理的申办文件上注明受理日期、办结日期,及时移送有关业务处()办理。上午受理的申办文件,于当日移送;下午受理的申办文件,不得晚于次日上午移送。如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需要两个以上相关处()办理的,将申办文件送第一顺序的承办处()

4. 窗口建立统一的签收登记簿。申办文件分送、转送过程中,送受双方经办人执行严格的签收制度。

5. 承办处(室)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申办资料不实、内容不符合要求,须补充资料、修改材料的,由承办处()发出书面通知,交窗口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通知发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人领取书面通知时,须签署经办人姓名、领取日期。

(八)送达程序

办结的许可事项公文、证件由窗口统一发送。行政许可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窗口领取许可结果、证件等。

 

二、办理时限

   

(一) 各类许可事项办理时限,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闻出版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见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二)各类许可事项办理起始时间从正式受理之日计算,办结时间以承办处()将许可决定送返窗口的时间为准。

    (三)办理时间按工作日计算,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补充资料、修改材料的时间及特殊情况所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可根据受理回执标明的结果查询办法、办结日期查询办理情况。

 

三、咨询与接待

   

(一)我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通过电话、电脑触摸屏、局网站“办事指南”、“结果查询”栏目、来信来访等途径查询与咨询。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各类来访者,要热情接待,礼貌用语,按规定办事。

    (三)窗口工作人员对来访者提出的咨询、查询、质疑、申诉应予以明确答复。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不能立即处理的,可预约时间另行答复。预约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遇无法答复的疑难问题,应立即报告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安排相关处室答复。

 

四、收费管理

    

(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印制的《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编号:00072001)执行。由局办公室(财务室)统一办理。

    (二)在窗口显著位置及局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自觉接收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配套措施

   

(一)局网站通过“办事指南”中“行政许可事项”栏目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应提交材料、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方便群众查询与监督。

    (二)在窗口放置行政许可办理指南资料,供来访者取阅。

    (三)对偏远地区、来往不便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开展函件申办许可事项受理业务。窗口收到函件后按受理文件的程序办理。资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以电话告知;受理回执寄给申请单位(个人)。窗口可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的需要,开展代办证件、特快专递等有偿服务。邮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在窗口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簿,接受公众对局行政审批情况和廉政勤政问题的投诉。

查询电话:023-67502909

投诉电话:023-6750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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