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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图书出版选题、书号及条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音像电子出版选题、版号及条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出图〔2006〕83号)
2008-05-04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图书、音像、电子出版选题计划和书号、版号、条码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图书出版选题、书号及条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音像电子出版选题、版号及条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重庆市图书出版选题、书号及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出版工作的管理服务和宏观调控,促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合理配置出版资源,真正把好选题关,做到守土有责、管理有序、经营有数、运营规范,杜绝买卖书号、无审批出版等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出版管理法规、规定,按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分工范围从事出版活动。

第三条  出版单位在选题出版过程中,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选题申报制度和书号条码申领制度。

 

第二章  选题出版的报送和审批

第五条  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分为中长期选题规划、年度选题计划、季度出版选题计划和临时补报选题计划四类。

第六条  中长期选题规划主要列选反映时代发展趋势、出版单位出版宗旨、任务,体现党和国家出版方针以及出版单位的重点出版物、骨干工程项目。中长期选题规划须根据国家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完成。

第七条  年度选题计划是出版单位全年出版工作的总体安排,是出版单位最基本、最主要的选题计划。年度选题计划的申报时间为上一年年末。

第八条  季度出版选题计划是对年度选题计划的补充。原则上出版单位可在每季度申报一次日常出版选题计划。

第九条  临时补报选题计划是除前三类选题计划外,由于特殊情况需临时申报的选题计划。出版单位申报临时补报选题时,应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的选题,一律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批。

第十一条  申报选题出版计划的材料包括:选题报告、选题登录表以及选题库电子文件。

登录表应包含以下内容:选题号、书名、副题、丛(套)书名、著(遍、译)者、类型词、责任编辑、字(幅)数、发稿时间、出版时间、发行范围、出版方式、版次、印次、开本、装帧形式、起始印数、累计印数、定价、内容简介、作者简介。对各项的填写应属实,内容简介要准确说明选题的思想内容和主体结构。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要严格履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和责任人制度。

凡涉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范围的选题,须向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出版单位首先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和图书重大选题月报表、三审意见、作者介绍、审读意见、书稿清样等相关材料,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的申报,应严格执行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全市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的10%。

第十四条  引进版权类图书选题须完善版权合同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版。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选题需要更名或撤销时,出版单位应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更名或撤销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选题出版计划,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有关上级机关备案。

对各出版单位报送的年度选题计划和日常出版选题计划,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20日内予以批复;对紧急补报选题计划,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在5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章  书号和条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出版单位全年使用的书号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各单位的书号数量原则上按编辑人数(有发稿权)的五倍计算。

全市图书条码由市条码分中心统一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请制作。

第十八条  书号的发放采取实名申报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在选题出版前,须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重庆市图书出版书号实名申报表》和选题三审意见表,待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书号。

第十九条  出版单位应按顺序使用书号,不能出现空号、跳号现象。

第二十条  出版单位因特殊情况要需增加书号时,须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由市局在应急调剂书号内酌情解决,或者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追加年度使用书号。

第二十一条  条码、书号和选题是一一对应关系, 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书号。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图书的不同开本、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版图书,均应单独使用书号。

多卷本的丛套书,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各分卷册应单独使用书号;如丛套书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销售,全套书只有一个定价,可使用一个书号。

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

第二十二条  重印图书如需调整定价,每调一次,均须申请制作附加条码。

第二十三条  以前未使用条码的图书,重印前必须申请使用条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各图书出版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申报

和版号、书号(刊号)、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音像电子出版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我市音像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音像电子出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出版管理法规、规定,按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出版活动。

第三条  出版单位在出版过程中,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选题申报制度和版号、书号(刊号)、条码申领制度。

 

第二章 出版选题的报送与审批

第五条  出版单位的出版选题计划分为年度出版选题计划、增补出版选题计划、临时补报出版选题计划三类。

第六条  出版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音像电子年度出版选题计划。出版单位在报送年度出版选题计划前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切实提高出版计划的质量,要保障年度出版选题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出版单位应于每年3月20和9月20日前,分两次报送当年增补出版选题计划。

第八条  临时补报出版选题计划是除前两类选题计划外,由于特殊情况需临时申报的出版选题计划。出版单位申报临时补报选题计划时,应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出版单位报送出版选题计划的申报材料包括:选题报告、选题登录表(见附件1《重庆市音像出版物选题登录表》或见附件2《重庆市电子出版物选题登录表》),对登录表各项的填写应属实,内容简介要准确说明选题的思想内容。

第十条凡涉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范围的选题,出版单位要严格履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申请报告;

2)样片、样带;

3)《重庆市音像制品重大选题备案报批表》(见附件3)或《重庆市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报批表》(见附件4);

4)出版选题系已通过有关部门审定的公开播出或播映的广播、电视、电影节目的,须附相关审定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版单位报送的年度出版选题计划、当年增补出版选题计划,在20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出版单位临时补报的出版选题,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选题需要更名或撤销时,出版单位应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更名或撤销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音像制品版号、条码,电子出版物

书号(刊号)、条码的管理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标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简称版号)。

第十四条  电子出版单位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刊号及国内统一刊号。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全年使用的音像制品版号、条码,电子出版物书号(刊号)、条码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发放数量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出版单位报送的年度出版选题计划、当年增补出版选题计划及上年度出版选题完成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音像制品版号、条码,电子出版物书号(刊号)、条码的发放采取实名申报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在申领音像制品版号、条码,电子出版物书号(刊号)、条码前,应填报《重庆市音像出版物版号和条码申报表》(见附件5)或《重庆市电子出版物书号(刊号)和条码申报表》(见附件6),并附选题三审意见表(《重庆市音像出版选题三审意见表》见附件7,《重庆市电子出版选题三审意见表》见附件8)。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应按顺序使用音像制品版号、条码,电子出版物书号(刊号)、条码,不能出现空号、跳号现象。

第十八条  同一出版内容的不同载体形式应使用不同的音像制品版号、条码,电子出版物书号(刊号)、条码。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专用中国标准刊号及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出版与其出版物类型相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责任编辑、著作权人和条码。以版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  电子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书号、刊号及条码;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权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以版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标明引进出版批准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音像出版物(AT、CD)选题登录表

出版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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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形式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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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

 

AT、CD类主创人员情况

主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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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词作者

 

 

曲作者

 

 

表演者

 

 

录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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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重庆市音像出版物(VCD、DVD)选题登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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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名称

 

出版类别

 

出版方式

 

载体形式

 

责任编辑

 

编码形式

 

片长

 

定价

 

版次

 

复制数量

 

复制单位

 

制作单位

 

VCD、DVD类主创人员情况

主创人员

姓名

   

编辑/撰稿

 

 

导演

 

 

摄像

 

 

美工

 

 

表演者

 

 

剪辑

 

 

曲作者

 

 

其他

 

 

 

 

内容简介

 

备注

 

附件2

重庆市电子出版物选题登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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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