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设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合资印刷企业,外商投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外商投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设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从事出版物印刷合资企业,中方应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多于外方。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同意后,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2.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方投资者名称、住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场地、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4.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局初审意见。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