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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2005-06-14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设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合资印刷企业,外商投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外商投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设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从事出版物印刷合资企业,中方应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多于外方。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同意后,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2.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方投资者名称、住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场地、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4.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局初审意见。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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