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2.出版物印刷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生产场地800平方米以上, 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设备;
3.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生产场地300平方米以上,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4.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生产场地600平方米以上,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凸印等印刷设备。
5.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生产场地100平方米以上,另有相应的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