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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
2005-06-14

行政许可事项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民族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批准。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由申请单位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事情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初审后,向申请单位发放《重庆市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重庆市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复审。同意的发给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并向申请人说明印制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申请,申请书应载明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目的、形式(非连续性)、名称、宗旨、主管主办单位、经费来源、发送对象、规格(开本、印张)、印数、承印单位等事项。

2.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重庆市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

3.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拟印文稿及其内容简介。如需有关主管单位审读的,须提供有关主管单位对拟印文稿的审读意见。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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