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民族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批准。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申请单位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事情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初审后,向申请单位发放《重庆市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重庆市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复审。同意的发给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并向申请人说明印制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申请,申请书应载明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目的、形式(非连续性)、名称、宗旨、主管主办单位、经费来源、发送对象、规格(开本、印张)、印数、承印单位等事项。
2.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重庆市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
3.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拟印文稿及其内容简介。如需有关主管单位审读的,须提供有关主管单位对拟印文稿的审读意见。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