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二条
许可条件
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音像复制单位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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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复制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