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 8重庆市新闻出版局8政务公开8办事指南8电子音像网络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005-06-14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一条

许可条件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由申办单位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关闭窗口
   .
Copyright © 2005 重庆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楼)4楼 邮政编码: 401147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