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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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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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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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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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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由申办单位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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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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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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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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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