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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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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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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5.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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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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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由主办者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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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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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1.《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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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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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