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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005-06-14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5.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由主办者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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