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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的审批
2005-06-06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的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六条

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6.设立批发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由申请者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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