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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出版物备案或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2005-06-06

行政许可事项

进口出版物备案或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五条

许可条件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确定的进口业务范围,进口相应类别的出版物(指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出版物,应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前,应对拟进口的出版物的目录进行审查,填写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分别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2.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应在进口前对拟进口出版物的目录进行审查,填写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市内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

3.中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在重庆的分支机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应分别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代理进口报纸、期刊的,应将拟进口的报纸、期刊目录和订户材料等备案申请材料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后由分支机构报所属母公司,母公司汇总下属分支机构的全部备案申请材料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办理备案手续。

许可期限

1、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收到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后,发现其中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

2、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应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核备案手续,并书面通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包括印刷文本和电子文本),包括以下项目:出版物名称、出版者、国家(地区)、书(报、刊)号、定价、册(份)数、拟进口时间、拟进口海关;

2.订户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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