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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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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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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注册资金(批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零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6.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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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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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由申请设立企业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申请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重庆市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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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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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1.设立单位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建议书;4.各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5.各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6.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7.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8.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如果合作方为国有企业);9.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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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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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出版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