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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005-06-06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三条

许可条件

1.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2.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5.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8.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由申请单位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申请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许可期限

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进口经营单位的章程;

3.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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