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
1、有明确的办资料宗旨;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3、申请单位须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单位;
4、连续内部资料出版单位要有与所办资料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办公场所。
5、符合中央关于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精神。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单位主管单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创办理由、资料的名称、刊期、开版(开本);经费来源、印量、赠阅范围,办公场所。
2、连续性内部资料主管、主办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