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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核发,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2005-06-06

行政许可事项

新闻记者证核发,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1.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机构的工作人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4.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市和市以下新闻机构经主管机关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并一律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新闻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驻渝记者站,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由派出机构审核,主管机关同意,并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核准。记者站新闻记者证由设立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向有关发证机关领取并发放。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2.《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

3.报社与新闻采编工作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

4.《记者站审核登记情况表》
5.《记者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关于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关于开展报社记者站人员记者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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