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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005-06-06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核、报新闻出版总署审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由期刊主管机关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期刊变更项目及理由;

2).变更后新的名称、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3).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期刊组织机构简况;

4).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来源;

5).重大变更需提供变更必要性分析及办刊单位状况和办刊条件。

2、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变更须提供原主办单位、主管机关意见,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资质情况及相关文件;

3、更名后出版单位章程、原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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