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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牡丹节文艺演出未付版权费法院判赔3万
2007-08-03

日前,我市首例现场演出音乐著作权诉讼有了结果——我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重庆第七届垫江牡丹节开幕式暨大型文艺演出主办方由于未交纳7首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构成侵权,向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赔偿3万元。据悉,这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重庆提起的首例索赔案,同时也是我市首例现场表演音乐著作权纠纷。

该案是由市版权局版权保护中心代理。去年325日,在第七届垫江牡丹节开幕式文艺演出上,孙燕姿、游鸿明等明星演唱了《草原之夜》、《我爱你中国》、《好人好梦》、《妈妈的吻》等7首音乐作品。

7首作品均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管理范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主办方应向这7首音乐作品授权管理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一定的版权使用费。但演出前后,主办方重庆市演出管理处、北京北炫星文化传播公司、重庆圣奇广告文化传播公司三家单位一直未解决版权授权问题。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这三家单位告上法庭。今年724日,市五中院作出判决,认定三被告侵权,并判处3万元赔偿。

该案曾受到市内外的广泛关注,原告的胜诉,标志着音乐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维护,同时,该案也将对我市音乐文化市场的进一步规范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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