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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2005-07-08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其中,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含出版单位的发行部门改制的发行企业)、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展销活动、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审批;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审批;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由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还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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